Sunday, January 30, 2011

“郵寄藥物”知易行難

星洲日報1月25日的社論〈保健抬頭與醫藥分家〉確實一針見血。它為衛生部提供了行政上的絕好參考資料。社論說的是,醫藥分家乃大勢所趨,無法逆轉。因此,衛生部所再三強調的“從長計議”就該以這理念基礎為作業終極指標,毋庸三心兩意。顯而易見,推介中的“郵寄藥物”措施對醫藥分家產生“攪局”效應在所難免。容許我對社論內容做些補充。

首先,我衷心讚揚衛生部用心良苦,設身處地為長期服藥的慢性疾病患者(老年人佔多數)著想,免除他們親自到醫院在擁擠的情況中領取藥物。再說,病患者在領取藥物時除了必須承受枯等的煎熬之外,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往往是更大考驗。因此,一個理想解決方案確是人們的殷切期待。問題是:“郵寄藥物”真是靈丹妙藥嗎?我高度質疑。

先從法律角度分析:在現有法律條文下,任何“控製藥物”都必須在註冊醫藥專業人士(其中包括醫生和藥劑師)的監督下才可交予需要者。由於郵差並非醫藥專業人士,因此,衛生部在落實“郵寄藥物”前有必要事先修改有關法令;否則若病患的健康(或生命)因而遭遇三長兩短的話,受害者(或家屬)可依法向衛生部提出法律訴訟索取巨額賠償。到時作繭自縛的衛生部無端端背上“知法犯法”的罪名,得不償失。

再從實踐角度衡量:大馬的郵政服務水平如何眾人皆知。郵件失落者、延誤者、派錯地址者、整個郵包不翼而飛者都時有所聞,早已見怪不怪。如今,衛生部豈能貿貿然把人命攸關的藥物交由郵政人員處理,而不顧慮“所托非人”的嚴重後果?
還有,衛生部在計劃實施前是否制定了一套完整作業程序:例如,郵差上門而有關病患剛巧不在家時(機率過半)該怎辦?他人代收?還是把通知卡留下請收貨人親自到郵政局領取?若屬前者,請問病患者保健上的最後防線設在哪裡?若屬後者,則到頭來還不是脫褲放屁?

在推介“郵寄藥物”計劃之際,某官員欣然宣告,如此措施乃世界首創。如此豪言含有“大馬,能!”的強烈意味。客觀而言,這假設具2個可能性:一、號稱人才濟濟的國家和地區如新加坡、香港、台灣、日本、韓國等的衛生部官員證實不比大馬有創意,輸了個馬鼻;二、其實他們早有先見之明不便弄巧反拙。更不想因“好心做壞事”而背負草菅人命的嚴重後果。真相如何見仁見智。

就事論事,把“郵寄藥物”作為醫藥分家前的試金石乃畫蛇添足之舉。常言道:“請神容易送神難”。所指何物,心照不宣。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謝明意‧2011.01.30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