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21, 2009

回應〈回應《星期刊》對明福事件看法〉

林建興先生9月18日在《溝通平台》發表他對明福事件的觀點。他的行文態度凜然令人“肅然起敬”。在他的尺度裡,正義人士的良知反應屬於濫情;履行天職的媒體報導淪為煽動。他甚至把星洲日報所肩負的社會責任和明福過去的賓主關係強行掛鉤,武斷推論媒體感情用事不夠冷靜和客觀。徹底指鹿為馬,是可忍孰不可忍。

讓我藉以下個案和申明大義的林先生商榷,希望他不嗇賜教。

先說我自己:我出世在日治時代。呱呱墜地不到2個月,日寇來我家把父親帶走,從此音訊渺然。苦了母親在我們兄弟姐妹成長中受盡創傷、含辛茹苦的煎熬。人同此心,母親撇不下亡夫之痛,終生對日本人恨之入骨。說到這,若以林先生的原則作衡量:在他奉為天條的邏輯下,我母親的抱怨可謂咎由自取:請問,她如何證明父親確實死在日軍手中?有白紙黑字的法醫報告嗎?還有,母親如何確定父親並非在當天釋放後,萬念俱灰,在回家途中投河自盡?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話,我家怎能在沒有“確鑿證據”情況下把這筆賬記在日軍頭上?林先生,難道這就是你所謂的“就事論事 ”?

林先生呼吁媒體和民眾在真相大白前,必須冷靜和客觀,不得輕舉妄動。如此論調原則上無可厚非。 但在民主精神前提下,怎麼連穿黑衣和點蠟燭的心意抒發都被批判為大逆不道?林先生在字裡行間的隱喻不難意會:如果最終出爐的報告指出明福事件純屬意外的話,基於法紀原則,民眾必須理智和冷靜地接受“真相大白”的事實,任何事後的抗議和控訴行動都將被扣上“目無法紀”大帽子。

如果我剛才的推論無誤,請大家以緬甸民主領袖昂山舒吉的個案作為借鏡。無庸置疑,緬甸軍政府是 個“堅守憲法”的“民選”政權。他們絕不“無緣無故”扣留舒吉。問題是她不斷挑釁政府,攪亂群眾,罪大惡極。如今她更“變本加厲”,斗膽在刑期中違反禁令,法院唯有秉公辦理,延刑18個月,罪有應得。如此判決使西方民主國家首領和人權份子義憤填膺、興師問罪,一些國家甚至加重對緬甸制裁。

此情此景看在林先生的眼中,肯定不是味道,是不是也認為:人家既已十足依法行事,這些食古不化的老外何必苦苦糾纏、惟恐天下不亂,破壞社會安寧?

除非林先生別有用心,否則,我的結語只是這麼一句:當針並非刺入自己肉中,要說得輕鬆瀟灑,何須吹灰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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