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26, 2012

執法須以專業為依歸

米已成炊,自動執法系統(AES)勢在必行。儘管引起民間的強烈反彈,交通部長江作漢卻信誓旦旦稱,新系統立竿見影交通違例事件驟減。之前,林放在〈AES潛存法理爭議〉也毫不含糊,大力推崇。 林放把矛頭指向政治人物。他說“他們毫不權衡事實,AES在全球90個國家運作的成效,確實證明了抑制交通違規和禍害,長期灌輸這種受到處罰的交通意識,使到國民能安份守法,不至於害人害己。"言之有理。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為何這麼一個惠民大計竟遭到普羅大眾左右開弓?難道他們真的冥頑不靈到這般無可救藥的田地,竟然統統心甘情願成為亡命之徒?非也。且讓我從3個角度探讨: 一、林放的言論固然擲地有聲,但卻忽略了一個關鍵現實:我國執法者的專業意識和精神和那些國家落差頗大,不得相提並論。就從操作儀器說起。在系統管理機制下,任何儀器在啟用前必須接受法定機構鑒定(ISO就有此硬性規定)。往後還作定期(一般上6個月或1年不等)後續核准(學術名詞叫 Calibration)。在法紀健全的國度,未經鑒定的儀器基本上不具法律地位,不得派上用場。換句話說,儀器精不精準不是執法者說了算。如果浮皮潦草、一意孤行,駕車人士群起抗辯時,執法者有幾許勝算不得而知。前車可鑒,政府應該從更換電表和水表所引發的“含冤待雪"個案中提高警惕。重蹈覆轍甚不明智。 二、執法外包難以叫納稅人口服心服。我國擁有公務員140萬。以人口比例,人數之多居世界之冠(70萬公務員把台灣打造成亞洲四小龍之一,值得學 習),政府何不將之適當規劃藉以人盡其才?當目標完成後立刻化整為零,元氣絲毫無損,所謂進可攻退可守。再說。在待遇和花紅都令人“垂涎欲滴"之際,公務員禮尚往來、回饋人民的寬宏大量也算天公地道。總之,問題不是可不可為,而是何以為之。 三、AES是改變公路使用者魯莽駕駛的一種工具,其終極目標是塑造良好駕駛意識。在這骨節上勢必顯現矛盾結局:若一兩年內駕車人士依然故我,則表示 AES計劃徹底失敗;反之,若任務完成而導致承包公司入不敷出時,殘局該如何收拾?(別忘了,林放所舉的90個國家中不存在外包情況)。在詢及若確實出現上述窘境如何應對時,陸路交通局官員阿都拉欣表示政府不會出資拯救他們。理直氣壯但不知所雲。藉這故事打個比喻:2個不諳水性的遊客租了舢板劃到海中。其 中一人突然恐慌驚叫,“我的媽呀,船底穿了個洞,如何是好?"友人不解,微怒反應,“呸!船又不是我們的,何必大驚小怪?"阿都拉欣可有先見之明? 我國頻繁交通意外乃拜執法單位經年累月“力不從心"所賜,毋庸質疑。其道理不難理解:如果有好土壤,即使非上等種子也會長出甜葡萄來;新加坡和香港 都是好例子。故此,勞民傷財的AES完全出於無奈。儘管如此,在立法層次上講究合情、合理、合法;在執法環節上也得以嚴厲專業模式為依歸,馬虎不得。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謝明意) 2012-10-25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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