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16, 2009

再度阐释“海南鸡饭”注册商标的疑惑

拙作<海南鸡饭注册商标的影响>在言路版见报当天,我的手机响个不停。许多小型和微型生意业者来电,探讨我对12月6日星洲日报刊载“海南鸡饭”注册商标访谈报导的观点。为了不含糊其辞,我决定把事态再作剖析。他们的询问重点有三:

1、 禁用“海南鸡饭”字眼的法定权力:海南会馆联合会总会长拿督符之庆强调,尽管该会馆拥有“文昌海南鸡饭”商标的知识产权,但该会‘不禁止’其他业者使用“海南鸡饭”字眼,藉此提升海南鸡饭素质,使之成为优良美食,隐喻该会网开一面、宽宏大量。以上说辞的潜在涵义有待商榷。我已再三说明,商标注册法令斩钉截铁规定:通用名词不得专用,举世皆然。因此,拿督符的“不禁用”一词有欠贴切,“无权阻止”较名正言顺。

2、 “海南鸡饭”商标获准注册是创举?:马来西亚贩商同业总会永久会务顾问拿督蔡树民把“海南鸡饭”获准注册一事列为“创举”,牵强附会。如果‘实至名归’,那么30多年前就已登堂入室的“Kentucky Fried Chicken”身价又如何定位?只要明白个中道理,今后若突然间冒出“Bukit Tinggi Fried Chicken”品牌也就见怪不怪了。拿督蔡相信,未来将有更多乡团向海南会馆看齐,频频将各种美食,如巴生肉骨茶等注册成商标。我对如此看法有所保留。因为从市场和企管角度衡量,品牌不是护身符,充其量它只是整体生意管理机制中的冰山一角,绝非全豹。如此概念不难理解。

3、 拙文中的“鸡毛鸭血”言过其实?:我在上篇文章内奉劝商标拥有者在实施征收“服务费”前向专业人士作技术性和可行性探讨,免得弄到‘鸡毛鸭血’、得不偿失。来电者似乎异口同声‘讨伐’我言过其实,并要我把话说清楚,直截了当而不转弯抹角。义不容辞,且让我开门见山:当商标拥有者行使知识产权时,除了契约中明文权益外,也得认清本身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因此,当拿督符轻描淡写表示只向申请者征收象征式50或100令吉服务费时,似有就此功成身退意味,完全没有触及对后果的承担,令我纳闷。让我作个极端假设:如果在诸多使用‘海南鸡饭’商标的业者中,有人忽略标准作业程序造成顾客严重食物中毒而‘三长两短’的话,该顾客的家人不单有权向经营小贩提出法律申诉、索取巨额金钱赔偿,连商标拥有者 (即海南会馆) 也将被列为共同诉讼对象。不知拿督符可曾对如此风险早已心理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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