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December 30, 2009

行使知識產權的權益、義務和責任

馬來西亞海南會館聯合會會長符之慶宣佈,“文昌海南雞飯”註冊商標正式公佈後,該會接獲來自全國各地約百通詢問電話,反應不俗。他表示歡迎各界申請使用該商標,並計劃向使用者徵收象徵式費用。總會將把這筆收入回饋會員子女教育援助金和會員醫藥福利等;既發揚文昌海南雞飯文化,且貢獻鄉親福利,一舉兩得。

符會長的意願固然無可厚非,但從行使知識產權的實質意義而言,如此大而化之的作業形態確實凸顯了其本質上的嚴重缺陷。若不及時糾正,商標授權者和使用者間的潛在桎梏和爭議將轉瞬間浮現。為了讓商標擁有者在行使知識產權時有規可循,我列舉以下3個基本環節作為參考。我慎重聲明,如果不能一併貫徹,成功機率有如緣木求魚。

(1)商標擁有者的權益:一般上,商標擁有者可向使用者施予3個收費項目即:一、授權費(一次過);二、逐月管理費;三、產權專利費(以營業額百分比為準)。所謂“象徵式收費”其實是不著邊際。

(2)商標擁有者的義務:為商標使用者提供:一、完整的標準作業手冊(Standard Operations Manual);其內容包括每項工作的標準作業程序(S.O.P.):如雞怎麼煮、湯怎麼泡、醬料怎麼調、碗碟怎麼洗、衛生環境怎麼保持等;二、規格劃一 的用具、餐具、廚具,員工制服等收費,確保商標使用者呈現既定形象定位;三、廣告和促銷計劃,藉以提昇品牌知名度。

(3)商標擁有者的責任:一、制訂作業品管制度。這是行使知識產權的主要成敗因素。換句話說,如果發現商標使用者在運作過程中未遵照S.O.P.的話(無論是無意疏忽或刻意偷工減料),必須快速把他除名;二、對商標盜用者或影射者採取法律訴訟,藉以維護商標使用者的權益。

長話短說,知識產權的使用是個專業的課題。以上三言兩語只不過冰上一角但居於篇幅所限無從詳 述。可是有個重點不得不提:商標擁有者必須認清及履行本身的法律責任。當符會長輕描淡寫表示只向申請者徵收象徵式50或100令吉服務費時,似乎隱喻就此 功成身退的意味,令我納悶。讓我作個假設:如果在諸多商標使用者中,有人捨棄標準作業程序而造成顧客食物中毒的話,該消費者可依法向商標擁有者(即海南會館聯合會)提出申訴及索取賠償。不知符會長是否對此風險早已心理有數?

星洲日報/言路‧作者:謝明意‧2009.12.30

1 comment:

鄭於洋 said...

看過謝明意生生這篇文章后,又增加了關於產權方面的知識和概念。同時,也感謝你的寶貴的知識和經驗。
也閱讀過,由謝明意先生著的“包袱”,令我受益匪淺,款然大悟。更期待著你的最新大作。